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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多家劳务公司被稽查,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有啥区别!

发布时间:2020-08-13   关注度:341

劳务派遣公司的哪些风险点将被重点稽查

1.假“派遣”,真“外包”

有真实的业务,但实质上是劳务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借用劳务派遣开具发票冲抵劳务成本。

2.业务虚假,虚开发票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身份虛造,工资虚列,虚假扣除

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不报个税,漏缴社保

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政策使用过渡

例如有的企业有50名人员,竟然全部属于劳务派遣,占比100%,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

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提供的服务是劳务派遣or人力资源外包

1.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1)劳务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是用工关系;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注: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所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又存在实际用工关系。

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二、销售额计算不同

1.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般纳税人

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20年13号及财税2020年24号文件,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税。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一般纳税人

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20年13号及财税2020年24号文件,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发票开具不同

1.劳务派遣服务

(1)发票分类编码简称:人力资源服务;

(2)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发票分类编码简称:经纪代理服务;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

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最大的区别就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但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纳税人,只能差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