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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劳务派遣发票会怎样?真实案例发人深省!

发布时间:2020-06-09   关注度:760
近期,不少地方的劳务派遣公司被税务机关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其实劳务费用在营改增后更成为关注的环节,事实上也虚开发票的重灾区。我们看到上海税务机关近日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有这样的案例:上海XX劳务有限公司,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2月04日至2018年05月02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827份,票面额累计16654.1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这类案件一旦发生,接受发票单位同样也会受到税务违法处罚和触犯法律的制裁。

在没有真正发生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取得虚开劳务费发票,是非常容易判断出交易的真伪。

合法性判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据此,派遣用工的岗位设置有范围,派遣人员有比例。

合规性判断:

一是看用工岗位设置,通常情况下,规范的用工单位与外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单位内部虽然不需要与劳务派遣人员再签订相关合同,但对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责任要求都会有的。如果真实用工,是值得税务机关无论是结合该单位生产经营是否需要用工,还是核查实际岗位人员安排等,都是经得起查验的; 反之,空空如也。

二是看支付资金情况,如果存在取得虚开发票情形,资金的流向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让所谓的三流一致,有的开票企业先垫付资金,打入某个人账户,再转入受票单位后立即就会汇出,还有的是受票单位将资金汇入开票单位,也是款项到账后几分钟内马上回流,如果税务机关对资金存疑,征收管理法早已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更加便捷分分钟便可查询资金流向轨迹。

根据上述两个大的环节看,很容易查证劳务派遣用工真伪。而对于取得发票单位,不要认为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就不会有问题。

首先属于税务管理违法事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规定: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 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目前已经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

其次更要关注的是,因普通发票属于下列规定中的其他发票,如果虚开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至无期徒刑。

综上分析,对于普通发票无论是开具方还是受票方,可能对于100份这个数量觉得太明显,但是累计金额在40万元相对要容易得多。

因此,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日税说提示纳税人,千万别再冒险虚开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