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电话:0769-82681663
总机:400-8568815
E-mail:dgdhlw@163.com
地址:东莞市厚街汀山新车站二楼

行业资讯当前位置:大和人力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劳务派遣要求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发布时间:2020-04-23   关注度:472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但是,劳务派遣要求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的用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网友咨询:原来跟企业签订的是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现在企业要求签订非全日制劳务派遣合同,是不是违法?

江西仰景律师事务所阎庆律师解答:

若原合同期满,单位提出,可不签,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

任何公司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压榨劳动者以降低劳动成本牟取利润都是非法行为,我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比全日制用工形式,可节约许多成本。因此,许多劳动派遣公司希望与员工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对于是否能够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尚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已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只能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且不能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

阎庆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因而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