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电话:0769-82681663
总机:400-8568815
E-mail:dgdhlw@163.com
地址:东莞市厚街汀山新车站二楼

新闻资讯当前位置:大和人力 >> 新闻资讯

劳务派遣试用期内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5-09-24   关注度:1410
 郭某因年龄偏大,再加上从未接触过该项工作,只好边学边干。到发放月工资时,郭某仅从公司财务处领到500元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郭某认为自己自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务派遣虽未完成公司规定的计件任务,但所生产的产品全部合格,怎么也得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吧。郭某到公司咨询,公司工作人员答复:未完成公司规定的计件任务,按照公司惯例和领导班子研究的意见,不能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能享受公司规定的基本生活费。郭某对公司的答复感到疑惑不解,便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郭某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现正处于试用期间,且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在试用期内未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任务,也应享受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经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公司答应支付郭某800元的工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