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说,个人所得税这5个常识,经常碰到,会计不会,工作不称职
1、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自动出现任职受雇单位,自己以前没有申报过个人所得税,存在信息冒用嫌疑,该怎么处理?
如果是纳税人曾经任职的单位,可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曾经在职”,填写离职时间等补充说明后,点击【提交】,申诉状态变为已处理;如果是纳税人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客户端【个人中心】(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个人信息管理】)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申诉类型选择“从未在职”,填写补充说明点击【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2、公司统一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统一为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属于职工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4、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个人所得税不如实申报,会受到哪些处罚?
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管理。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提供虚假资料享受税收优惠、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都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严重的还会受到违信联合惩戒。居民个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